(2016)赣0722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严某某凤跃、张某某小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凤跃,张某某小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2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某凤跃,绰号“农药”,1995年5月12日出生,江西省信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信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4月16日被抓获,4月17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某某小明,1995年4月5日出生,江西省信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信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4月16日被抓获,4月17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凤跃、张某某小明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凤跃、张某某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严某某凤跃伙同张某某小明窜至信丰县嘉定镇白石村狗脚湾小组戴某超家门口,盗得挂在门上的电动车钥匙后将戴某超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骑走。随后,张某某小明以4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出售给县城曾某经营的“小曾摩托车修配部”。经信丰县物价部门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值2214元。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严某某凤跃伙同张某某小明窜至信丰县工业园立骐电子厂对面梦之城客栈出租房407室,盗得被害人杨某一个背包、一个钱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及一个吹风机。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严某某凤跃伙同张小明窜至信丰县嘉定镇星港湾小区16栋A单元楼下,由张某某小明望风,严某某凤跃以拔接头线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胡某一辆力帆牌摩托车(车牌号为赣B×××××)。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该车丢弃在县城海鑫大厦小区地下室。经信丰县物价部门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3292元。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严某某凤跃伙同张某某小明窜至信丰县嘉定镇星港湾小区4栋楼下,由张某某小明望风,严某某凤跃以拔接头线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周某一辆豪天牌摩托车(车牌号为赣B×××××)。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该车丢弃在县城金色花园小区地下室。经信丰县物价部门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1923元。2015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严某某凤跃伙同张某某小明窜至信丰县城,盗得被害人蔡某所有的一辆大福牌摩托车(车牌号为赣B×××××)。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该车丢弃在县城金色花园小区地下室。经信丰县物价部门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1269元。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严某某凤跃伙同张某某小明窜至信丰县工业园立骐电子厂对面出租房304室,由张某某小明望风,严某某凤跃用螺丝刀将房门撬开,两人进入房间盗得被害人吴海菲数盒面膜、2枚戒指、2条项链、1个吹风机、一个背包及一部华为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戒指等物品价值4892.5元。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严某某凤跃伙同张某某小明窜至信丰县工业园雷登电子厂对面出租房303室,由张某某小明望风,严某某凤跃用螺丝刀将房门撬开,两人进入房间盗得被害人廖某1台液晶电视机、1台电脑显示器、1部vivo手机、1个电视机机顶盒、一个路由器及数十元零钱。经鉴定,被盗液晶电视机等物品价值1918元。2016年1月7日,被告人严某某凤跃伙同张某某小明窜至赣州市南康区东门北路社会停车场附近,由张某某小明望风,严某某凤跃以拔接头线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彭某一辆豪爵牌摩托车(车牌号为赣B×××××)。经信丰县物价部门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1630元。2016年4月3日,被告人严某某凤跃伙同张某某小明窜至信丰县嘉定镇水东村东苑小区H栋楼下,由张某某小明望风,严某某凤跃以拔接头线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刘某一辆峰光牌摩托车(车牌号为赣B×××××)。经信丰县物价部门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4125元。2016年4月5日,被告人严某某凤跃伙同张某某小明骑摩托车窜至信丰县天华山上,见被害人郭某的一辆大众牌小轿车(车牌号赣B×××××)停在山腰盘山公路路边,由张某某小明望风,严某某凤跃用石头砸碎驾驶室车窗玻璃,随后由严某某凤跃望凤,张某某小明溜进车内盗得2个钱包及1串钥匙。钱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现金人民币2800元左右、一张面值20美元的纸币等物品。经鉴定,被砸玻璃价值350元。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严某某凤跃伙同张某某小明窜至信丰县嘉定镇海鑫大厦小区6栋楼下,由张某某小明望风,严某某凤跃以拔接头线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肖某一辆新动力牌摩托车(车牌号为赣B×××××)。经信丰县物价部门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1268元。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严某某凤跃伙同张某某小明窜至信丰县工业园,见被害人王某一辆豪爵牌摩托车(车牌号为赣B×××××)停放在福昌发电子厂门口,由张某某小明望风,严某某凤跃以拔接头线的方式试图启动摩托车但未成,二人遂将摩托车推走,随后丢弃在信丰县天华职业学校后面草地上。经信丰县物价部门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4180元。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严某某凤跃伙同张某某小明骑摩托车窜至信丰县天华山上,见被害人马某的一辆宝骏牌小轿车(车牌号赣B×××××)和被害人李某的一辆铃木牌小轿车(车牌号赣B×××××)停在山腰盘山公路路边,由张某某小明望风,严某某凤跃用石头砸碎驾驶室车窗玻璃,随后由严某某凤跃望凤,张某某小明溜进车内,在宝骏车内未盗得物品,在铃木车内盗得一部苹果平板电脑、一个女式背包等物品。经鉴定,两车被砸玻璃价值870元,被盗苹果平板电脑价值2352元。被害人随即报警,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时,发现骑摩托车经过的两被告人形迹可疑遂进行盘查,因两人均无法说明所骑摩托车的来历,遂将两被告人传唤到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对盗窃摩托车、砸汽车玻璃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综上,被告人严某某凤跃、张某某小明共盗窃作案13起,经查明的盗窃物品价值物价部门鉴定为30283.5元,除去损坏物品(车窗玻璃)价值1220元,加上现金2800元,最终确定为31863.5元。所盗摩托车由两人使用,所盗现金、所得赃款由两人平分、挥霍。上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戴某超、杨某、胡某、周某、蔡某、吴某某海菲、廖某、彭某、刘某、郭某、肖某、王某、马某、李某、钟某某宣花的陈述,证人曾某陈述,人像及现场辨认笔录,物价鉴定意见,摄影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信丰县公安局西牛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关于对张某某小明、严某某凤跃系列盗窃案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内容客观真实,均经过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凤跃伙同张某某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十多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天华山山腰盗窃作案时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汽车车窗等其他财物损毁,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结伙盗窃作案达13起,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某凤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张某某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严某某凤跃的刑期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被告人张某某小明的刑期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赣人民陪审员 刘家慈人民陪审员 蓝生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