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05刑初1203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名 吴某 出生日期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强制措施情况 2016年5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6〕1171号 指控事实 2016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本市青羊区光华村街42号“乐宾百货”门口,以400元的价格贩卖净重1.1克的1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杨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吴某身上查获毒资400元,杨某身上查获1.1克的冰毒。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法律 依据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艾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