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洪臣与范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臣,范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3264号申请人:张洪臣,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范建国(曾用名范春杰),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张洪臣诉被申请人范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缴纳了一定担保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建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0元,已由申请人张洪臣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