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8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慈攀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慈溪市慈攀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152号原告: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浩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夫,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慈攀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环洞桥弄*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慈攀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