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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严钧与豪恩深冷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钧,豪恩深冷物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0.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200号原告:严钧。被告:豪恩深冷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8-2-202号。法定代表人:康桥,经理。原告严钧与被告豪恩深冷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公司总经理王奕原系同事关系,2012年王奕以公司经营缺钱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并承诺借款保底年收益不低于12%,原告于2012年9月11日依照王奕的要求汇款300000元至被告账户。2014年10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部分利息,但被告拒绝支付并提出投资收益下调至10%,原告并未同意。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或不做回复。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从借款日2012年9月11日至2016年4月5日利息123258元,合计4232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豪恩深冷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8-2-202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天津市,故本院对本案是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