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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陈少敏与陈录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敏,陈录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311号原告陈少敏,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3日。被告陈录录,男,汉族,生于1946年5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敏诉被告陈录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敏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陈少敏负担。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