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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4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韦德增、韦德恒等与鹤山市址山镇金诚五金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德增,韦德恒,宋万辉,陈德平,陈红英,宋万生,吴妹珍,吕建新,刘淑海,罗丽勤,陆积喊,何燕英,江凤秋,覃继稳,鹤山市址山镇金诚五金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477-2号申请执行人韦德增,男,壮族,1989年2月3日出生,住广西宜州市。申请执行人韦德恒,男,壮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广西宜州市。申请执行人宋万辉,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陈德平,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陈红英,女,汉族,1980年4月27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宋万生,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吴妹珍,女,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吕建新,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洋县。申请执行人刘淑海,女,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罗丽勤,女,壮族,1979年1月9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县。申请执行人陆积喊,男,壮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县。申请执行人何燕英,女,汉族,1985年8月29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江凤秋,女,壮族,1994年8月15日出生,住广西宜州市。申请执行人覃继稳,男,布依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荔波县。被执行人鹤山市址山镇金诚五金加工厂,经营场所: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A区(四九龙田村)。经营者童顶洪,男,彝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本院执行申请人宋万辉等14人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址山镇金诚五金加工厂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依法评估权属鹤山市址山镇金诚五金加工厂存放在该厂内的冰箱1台、砂带抛光机2台、环保冷气机(配管道)1台等财物,评估价为4660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仍然流拍(第一次以评估价作为拍卖保留价即4660元、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下调20%即372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申请上述财产以第二拍卖保留价即3728元抵债,本院遂作出裁定将上述财产以第二拍卖保留价即3728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以抵偿同等金额的债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江鹤法执字第47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陈 洽 胜审判员 罗 启 全审判员 李 耀 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志锋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8月22日上午9时至9时30分地点: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陈洽胜(主持)、罗启全、李耀荣书记员:谭志锋评议执行申请人宋万辉等14人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址山镇金诚五金加工厂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记录如下:陈洽胜:本院执行申请人宋万辉等14人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址山镇金诚五金加工厂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依法评估权属鹤山市址山镇金诚五金加工厂存放在该厂内的冰箱1台、砂带抛光机2台、环保冷气机(配管道)1台等财物,评估价���4660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仍然流拍(第一次以评估价作为拍卖保留价即4660元、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下调20%即372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申请上述财产以第二拍卖保留价即3728元抵债,本院遂作出裁定将上述财产以第二拍卖保留价即3728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以抵偿同等金额的债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我个人意见是裁定本院(2016)江鹤法执字第47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罗启全: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我同意陈洽胜同志的意见,裁定本院(2016)江鹤法执字第47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李耀荣:我同意陈洽胜、罗启全同志的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本院(2016)江鹤法执字第47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合议庭成员签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