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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7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林德才与陈显梁、王美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才,陈显梁,王美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7568号原告林德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文文、陈春晓,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显梁。被告王美洁。原告林德才与被告陈显梁、王美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付货款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跃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德才的委托代理人叶文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显梁、王美洁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显梁因需陆续向原告林德才购买布匹,2015年2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陈显梁尚欠原告货款40000元,并出具结算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货款2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尚未偿还。另查明,被告陈显梁与被告王美洁于2005年10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显梁、王美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德才货款2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显梁、王美洁共同承担(被告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缴受理费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后退回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550元(具体数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董跃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盈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