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0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邸维臣与被告董楠楠、姚宇、陈桂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维臣,董楠楠,姚宇,陈桂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1791号原告:邸维臣,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楠楠,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姚宇,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桂芝,女,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邸维臣与被告董楠楠、姚宇、陈桂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邸维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楠楠、姚宇、陈桂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维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邸维臣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放弃原部分诉讼请求,原告已按照原诉讼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9043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8993元,故总计应退还9018元)。审 判 长 于丽新人民陪审员 张斯宁人民陪审员 赵晨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牟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