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亚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刑初93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亚峰,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2011年9月13日因盗窃罪被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4月14日因盗窃罪被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执行逮捕。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亚峰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酒松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亚峰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杨亚峰翻窗进入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新村109排西数第二户四楼北出租屋,将屋内桌子抽屉中40元钱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亚峰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亚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亚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亚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亚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亚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亚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亚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亚峰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武淑霞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人民陪审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