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肖文理、李生达、吴燕华、肖金花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理,李生达,吴燕华,肖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627号被执行人:肖文理,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生达,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吴燕华,女,汉族,1991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肖金花,女,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皖10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肖文理、李生达、吴燕华、肖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文理、李生达、吴燕华、肖金花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文理、李生达、吴燕华、肖金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文理、李生达、吴燕华、肖金花存款40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