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徐卫莉与陈颂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705号之一原告徐某。被告陈某甲。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3月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两孩,2011年,原、被告共同购买了深圳市盐田区的房产。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在2014年4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房产一人一半,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两人离婚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亦未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产进行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深圳市盐田区的房产);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在本院审理的(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713号案外人叶某某诉被告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叶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对涉案房产即深圳市盐田区的房产进行查封,本院据此依法查封了被告陈某甲名下上述房产,本院已审结该案,并作出了(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告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案外人叶某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上事实,有(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房产登记信息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案外人不得对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确权之诉或者给付之诉,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在叶某某诉被告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涉案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原告对财产主张权利,实际是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现原告就涉案房产提起给付之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原告应当提起执行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7.50元,本院退回原告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 礼 奕人民陪审员 李 明 明人民陪审员 孙 允 娟二○一六年 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鸿进(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