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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畅义与徐嘉聆、李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畅义,徐嘉聆,李肖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3838号原告:刘畅义,男,苗族,1982年5月9日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徐嘉聆,女,汉族,1984年2月24日生,住。被告:李肖飞,男,汉族,1982年1月30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畅义诉被告徐嘉聆、李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畅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1520由,原告刘畅义负担。审 判 长  郑骁龙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