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费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徐青春与陈淳、汪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费98号原告徐青春与被告陈淳、汪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淳、汪子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82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费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