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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4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英豪与吴广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豪,吴广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974号原告:李英豪。被告:吴广建。原告李英豪与被告吴广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且原告又不同意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英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82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