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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于博与北京戴乐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博,北京戴乐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729号原告于博,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少炎,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戴乐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7号4层406D。原告于博诉被告北京戴乐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2016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石攀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