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执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元宝山兴泽保温材料制品厂与北京古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旭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宝山兴泽保温材料制品厂,北京古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574号申请人元宝山兴泽保温材料制品厂。经营者徐泽,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北京古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旭伟,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元宝山兴泽保温材料制品厂与被申请人北京古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古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京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23.2万元。担保人徐泽自愿以其名下的奥迪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元宝山兴泽保温材料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北京古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京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的工程款在23.2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广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