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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宜章县某某镇。被执行人:骆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1800元及逾期履行的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芳人民陪审员  吴维中人民陪审员  刘行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员白梅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