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宜章县某某镇。被执行人:骆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1800元及逾期履行的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芳人民陪审员 吴维中人民陪审员 刘行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员白梅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