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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白翠萍与吴晋、胡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翠萍,吴晋,胡新华,河南省正阳县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143号原告:白翠萍,女,汉族,1958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瑞民,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晋,男,汉族,1996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胡新华,男,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洋(被告胡新华儿子),男,汉族,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河南省正阳县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友,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白翠萍与被告吴晋、胡新华、河南省正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白翠萍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晋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翠萍撤回对被告吴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立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栋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