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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王彩霞、张莉等与商丘市亚泰铝业有限公司、关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霞,张莉,商丘市亚泰铝业有限公司,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王彩霞,女,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莉,女,满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商丘市亚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关强,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彩霞、张莉与被执行人商丘市亚泰铝业有限公司、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和解中,经申请人同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7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笃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