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韩刚与史兆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刚,史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韩刚,男,1976年6月3日生,住太和县。被执行人史兆华,男,195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城关镇舒乐东路北四巷12号西2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0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2027800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0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龚培民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