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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伟周与叶华、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周,叶华,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钟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伟周,男,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汕头潮南区。被执行人:叶华,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丰社区华邦西厦17楼1709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8556853-0。法定代表人:叶华。被执行人:钟汉生,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周与被执行人叶华、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钟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4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叶华在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进行冻结,并冻结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未到期债权,因该债权未到期无法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股权及未到期的债权,暂无法变现,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阴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