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姚樟宝与竺江南、嵊州市锦湾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樟宝,竺江南,嵊州市锦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239号申请执行人:姚樟宝。被执行人:竺江南。被执行人:嵊州市锦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竺江南,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姚樟宝与被执行人竺江南、嵊州市锦湾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樟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各被执行人归还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锦湾制衣有限公司已歇业,被执行人竺江南外出下落不明已布控,且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姚樟宝对本院查明的前述事实无异议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彦(代)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浙0683执2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樟宝与被执行人竺江南、嵊州市锦湾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竺江南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书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竺江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浙0683执22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樟宝与被执行人竺江南、嵊州市锦湾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锦湾制衣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书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嵊州市锦湾制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