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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0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建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建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0257号原告: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56号3幢一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郦少勇。委托代理人:宣林霞,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成,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以被告杨建成已履行完毕诉请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