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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九社与杨仓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九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551号起诉人: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九社。地址: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负责人杨军,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住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起科地庄21号,系该社社长。2016年8月16日,本院收到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九社的起诉状。起诉人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九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民委员会和杨仓于2007年签订的编号为24060309M21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张家滩1.8亩的土地承包登记无效;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982年,互助县实行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互助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九社张家滩处的10亩耕地因路途远、浇水不便等原因没有进行承包。经全社社员协商,杨仓等9户村民取得上述10亩耕地的耕种权。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张家滩处的10亩耕地依然没有被承包。2007年,互助县换发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张家滩的1.8亩土地填写在了杨仓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证上。2011年下寨村九社实施征地拆迁,杨仓提出上述土地是其承包的,征地补偿费应归其所有。起诉人认为,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民委员会和杨仓于2007年签订的编号为24060309M21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张家滩1.8亩的土地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民委员会、杨仓争议纠纷本院已于2014年7月28日(2014)互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杨仓所有,起诉人不服判决,上诉于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2月12日起诉人又撤回上诉。且判决生效后起诉人申请本院再审,本院驳回其再审请求,现该案属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九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永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树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