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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秋平与李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平,李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2445号原告王秋平,女,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红伟,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秋平与被告李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秋平诉称,2014年3月31日,被告李红伟向其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其无数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李红伟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被告李红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被告李红伟向原告王秋平借现金6万元,并向原告王秋平���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王秋平陆万元正(60000元)李红伟2014.3.31号”。后原告王秋平多次向被告李红伟追要借款未果,因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红伟向原告王秋平借款6万元的事实,有原告王秋平提供的借条为证,被告李红伟未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王秋平要求被告李红伟偿还借款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王秋平提供的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王秋平请求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红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原告王秋平借款本金6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李红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虎审判员 刘 灵审判员 冉 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