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81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海青与李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青,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775号申请执行人黄海青。被执行人李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青与被执行人李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30000元,未结标的额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7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合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