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辛老云、郝书存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辛老云,郝书存,常计书,郝孟珍,郝计存,郝计珍,郝小存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5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辛老云(郝物子),男,195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隆尧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书存,女,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隆尧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计书,女,194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隆尧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孟珍,女,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隆尧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计存,女,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计珍,女,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隆尧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小存,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再审申请人辛老云因与被申请人郝书存、郝孟珍、常计书、郝计存、郝计珍、郝小存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辛老云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周双兰没有形成继母子关系是错误的。根据《法学词典》解释:继子女是“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从这一解释中明显说明再审申请人与周双兰形成继母子关系。同时,周双兰与再审申请人父亲结婚时,再审申请人的亲生父母有一定的财产,属于再审申请人生父母的共同财产。另外,再审申请人父亲与周双兰结婚后共同创造的财产也有再审申请人父亲的一份,再审申请人对上述财产也有继承权。再审申请人对生父和继母都尽过赡养义务,死后进行安葬,并有帐和证人作证,此项花费应从遗产中扣除。原审法院的判决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权利,判决不公平。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母亲周双兰形成法律上的继母子关系,对周双兰遗产应享有继承权。但再审申请人对自己自幼寄养在范贾村生活至今并无异议,且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以及申请再审期间都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申请人母亲周双兰形成法律上的继母子关系,所以被申请人母亲周双兰死后,再审申请人对周双兰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故原审对再审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辛老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刘名倩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