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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焦洪亮与芦卫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洪亮,芦卫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焦洪亮被执行人芦卫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洪亮与被执行人芦卫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5278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3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7向本院提出申请,由于被执行人暂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527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 心-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