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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字7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诺华电子厂与中山市媗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诺华电子厂,中山市媗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字7882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诺华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何炎芬,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山市媗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继伟。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诺华电子厂诉被告中山市媗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诺华电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市小榄镇诺华电子厂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嘉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