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全梅、陈刺梅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全梅,陈刺梅,陈继才,毋革命,郝可新,申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保81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全梅。被执行人陈刺梅。被执行人陈继才。被执行人毋革命。被执行人郝可新。被执行人申红军。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全梅、陈刺梅、陈继才、毋革命、郝可新、申红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全梅、陈刺梅、陈继才、毋革命、郝可新、申红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全梅、陈刺梅、陈继才、毋革命、郝可新、申红军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全梅、陈继财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幸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