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3219号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工业园景观路45号。法定代表人:周文起。委托代理人:张政、张晓天,该公司职员。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环城东路202-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154429023。负责人:丁晓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丹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清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