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温州鑫泰热处理有限公司、虞君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温州鑫泰热处理有限公司,虞君高,李玲玲,浙江益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浙江澳杰鞋业有限公司,浙江路标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0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金凡,行长。委托执行代理人(特别授权)裘文姬、郑鹏,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温州鑫泰热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热处理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虞君高。被执行人虞君高。被执行人李玲玲。被执行人浙江益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鑫汽车零部件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法定代表人虞君高。被执行人浙江澳杰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杰鞋业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永林。被执行人浙江路标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标鞋业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阮棉贤。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鑫泰热处理公司、益鑫汽车零部件公司、澳杰鞋业公司、路标鞋业公司、虞君高、李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浙温商终字第1032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5年5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鑫泰热处理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瑞安支行借款本金1775841.88元及利息;二、如被执行人鑫泰热处理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瑞安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玲玲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大自然家园2幢2单元602室房屋(房产证号:平阳县房权证昆阳字第××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D901720120000008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300万元为限;三、如被执行人鑫泰热处理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瑞安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虞君高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时代大厦1幢一单元901室房屋〔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D901720120000008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470万元为限;四、被执行人虞君高、李玲玲、益鑫汽车零部件公司、澳杰鞋业公司、路标鞋业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虞君高、李玲玲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172012000001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176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益鑫汽车零部件公司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1720120000016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176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澳杰鞋业公司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1720130000014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66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路标鞋业公司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1720130000015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660万元为限。本案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上述六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6月24日,本院向上述六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六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上述六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红星村辽桥路59号房屋(产权证号:00024583,该房屋另外查封中)、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红星村房屋(产权证号:00023201,该房屋抵押于温州银行瑞安支行,且另案查封中)、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时代大厦1幢一单元901室房屋(产权证号:00179322,该房屋在申请执行人处贷款抵押,且另案查封中)均登记在被执行人虞君高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红星村房屋(产权证号:00028950,另案查封中)登记于被执行人虞君高与案外人虞君清、虞安女每名下。坐落于浙江省平阳县大自然家园2幢2单元602室房屋(产权证号:0110011688,该屋在申请执行处贷款抵押中)登记于被执行人李玲玲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工业园区产房(产权证号:00××74,该产房抵押于农行瑞安支行,另案查封中)登记在被执行人路标鞋业公司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工业园区厂房(产权证号:00308227,该房屋抵押于农行瑞安支行)登记于被执行人澳杰鞋业公司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红星村厂房(产权证号:0029074,该产房抵押于平安银行温州支行,并另案查封中)登记于被执行人鑫泰热处理公司名下。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2015年6月9日至6月10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6月9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浙C×××××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浙C×××××凯马牌轻型自卸货车、浙C×××××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浙C×××××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浙C×××××轻骑牌自卸货车、浙C×××××福田牌自卸货车、浙C×××××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均登记于被执行人鑫泰热处理公司名下。浙C×××××开瑞牌小型汽车登记于被执行人虞君高名下,浙C×××××上汇牌中型普通客车登记于被执行人李玲玲名下。浙C×××××宝来牌小型轿车、浙C×××××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浙C×××××别克牌小型轿车、浙C×××××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均登记于被执行人路标公司名下。2015年6月9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虞君高在鑫泰热处理公司、益鑫热处理公司及温州市瑞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股权。被执行人李玲玲在益鑫热处理公司及温州市瑞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股权。关于被执行人虞君高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时代大厦1幢1单元901室房屋及坐落于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大自然家园2幢2单元602室房屋已拍卖,因该两处房屋抵押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房屋拍卖不足以偿还房屋抵押贷款。被执行人虞君高在浙江信源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由本案依法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虞君高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红星村房屋(产权证号:000232**),已由(2015)温瑞执民字第3210号案依法拍卖,该屋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贷款抵押,房屋拍卖款不足以偿还抵押贷款。被执行人虞君高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红星村辽桥路59号房屋(产权证号:000245**)和被执行人虞君高与案外人虞君清、虞君女每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红星村房屋(产权证号:00028950,另案查封中),因旧村改造,土地证已回收,目前不宜处置。被执行人路标鞋业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工业园区产房(产权证号:00××74)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案款除支付抵押债权人的债权外,已无剩余案款。被执行人鑫泰热处理公司名下的浙C×××××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浙C×××××凯马牌轻型自卸货车、浙C×××××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浙C×××××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浙C×××××轻骑牌自卸货车、浙C×××××福田牌自卸货车、浙C×××××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被执行人虞君高名下的浙C×××××开瑞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李玲玲名下的浙C×××××上汇牌中型普通客车,被执行人路标鞋业公司名下的浙C×××××宝来牌小型轿车、浙C×××××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浙C×××××别克牌小型轿车、浙C×××××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因上述车辆有的已无执行价值,有的因下落不明而无法扣押处置。被执行人虞君高在鑫泰热处理公司、益鑫热处理公司及温州市瑞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股权,被执行人李玲玲在益鑫热处理公司及温州市瑞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股权,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拍卖。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澳杰鞋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有:1、在(2015)温瑞执民字第3058、3059、3060、3061、3062、3063号案中,被执行人鑫泰热处理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5.398388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澳杰鞋业公司在最高额660万元限额内分44期清偿,从2015年7月份开始,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万元。2、被执行人澳杰鞋业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3、被执行人澳杰鞋业公司不得擅自变卖、转移公司财产,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不受协议限制要求法院继续执行。现被执行人澳杰鞋业公司正在按协议履行判决义务。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澳杰鞋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莘塍支行的存款355041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该款由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分期付款中调节处理。因被执行人鑫泰热处理公司、益鑫零部件公司、虞君高、李玲玲、路标鞋业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上述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6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及扣划存款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2015)温瑞执民字第3062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0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鑫泰热处理公司、虞君高、李玲玲、益金汽车零部件公司、路标鞋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澳杰鞋业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6条、467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