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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中河与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中河,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吴中河,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吕,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175787829D。法定代表人:李丙申。申请执行人吴中河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登民一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