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湖南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罗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罗勇,陈秋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负责人林春荣。被执行人罗勇。被执行人陈秋桂。被执行人罗建国,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罗勇、陈秋桂、罗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罗勇、陈秋桂、罗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4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支付从2009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陈秋桂、罗勇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罗建国、陈秋桂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8922元及申请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罗勇、陈秋桂、罗建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