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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和新3201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和田市胜达物资总汇与宫峰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田市胜达物资总汇,宫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和新32**民初1152号原告和田市胜达物资总汇,住所地:和田市。经营者成保生,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和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宫峰,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市胜达物资总汇与被告宫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田市胜达物资总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