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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葛振富诉李永、第三人李胜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振富,李永,李胜元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913号原告:葛振富,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树明(系原告的侄子),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李永,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原住赤峰市红山区,现下落不明。第三人:李胜元,男,200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旗中学学生,住赤峰市新城区。法定代理人:李永,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赤峰市红山区,现下落不明。原告葛振富与被告李永、第三人李胜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葛振富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振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振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葛振富负担。审 判 长  贾连国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海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