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临朐雅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临朐县蓝之海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雅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临朐县蓝之海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762号原告:临朐雅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南路西首****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国,总经理。被告:临朐县蓝之海大酒店。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骈邑路与弥河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宫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雅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蓝之海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21日立案,原告临朐雅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雅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朐雅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长志审 判 员 郭 磊人民陪审员 庄育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