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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玉学与被执行人宽城瑞丰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玉学,宽城瑞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185号申请人:蒋玉学。委托代理人:刘瑞雪。被执行人:宽城瑞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凤朝。委托代理人:任秋宇。申请人蒋玉学与被执行人宽城瑞丰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0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4)第340号工伤待遇纠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34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