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舒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3民初1089号原告:舒某。委托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甲。原告舒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童开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舒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2、婚生女卢某乙由原告舒某抚养,被告卢某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0000元给原告舒某;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卢某甲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舒某2007年在广州打工时与被告卢某甲相识,××××年××月××日,在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卢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5年8月12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舒某诉讼请求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感情并未和好。被告卢某甲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舒某与被告卢某甲于2007年在广州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卢某乙。本院曾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原告舒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并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舒某的诉讼请求。婚生女卢某乙现随被告卢某甲家庭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舒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后,仍不能及时修复夫妻感情,导致原告舒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予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舒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予准许。婚生女卢某乙现随被告卢某甲家庭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婚生女卢某乙由被告卢某甲抚养,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被告卢某甲支付600元抚养费至婚生女卢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为便于抚养费的给付,本院酌定抚养费按年给付。原告舒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对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舒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卢某乙由被告卢某甲抚养,原告舒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向被告卢某甲给付婚生女卢某乙抚养费7200元,至婚生女卢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