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晓峰与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峰,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2772号原告:杨晓峰,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尚华,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杨晓峰与被告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峰以被告尚华现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晓峰负担。审 判 长 高建义人民陪审员 王婧娅人民陪审员 孔彩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