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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晓峰与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峰,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2772号原告:杨晓峰,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尚华,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杨晓峰与被告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峰以被告尚华现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晓峰负担。审 判 长  高建义人民陪审员  王婧娅人民陪审员  孔彩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