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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林荣才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12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荣才。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杨英骏,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荣才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王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荣才及其辩护人杨英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职务侵占罪部分2011年5月开始,时任乐清市蒲岐镇娄浦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林荣才,担任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林荣才陆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资金结算规定,冒用施工方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围垦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蒋某的名义,伪造原始收款收据,指使出纳刘某或者自己用公司的银行网银,陆续将公司的资金共计407万元通过取现,或者转到自己本人、女儿林某甲、儿子林某乙及其他亲友的银行账户上将该笔资金占为己有。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林荣才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原始收款收据,将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杭州亚太建设监理咨询公司2013年7月至12月的监理费16.5万元,转账至其女儿林某甲的账户,将该笔资金占为己有。2015年2月份,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成员单位发现公司有400多万元的巨额资金去向不明,委托乐清市宏正会计事务有限公司进行审核,被告人林荣才联系相关当事人蒋某、陈某甲(杭州亚太建设监理咨询公司项目总监)应付审查,掩盖自己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二、挪用资金罪部分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林荣才利用其作为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违规挪用了公司103万元到其本人的农业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其个人的经营性贷款,后于2013年8月16日在重新取得贷款后,归还公司80万元,至今仍有23万元未归还。对于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荣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荣才职务侵占罪判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合并执行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林荣才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只挪用了165000元监理费。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林荣才构成两罪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定性不当:一、起诉书指控林荣才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407万元依据不足:1、林荣才有无冒用蒋某名义伪造预支条,最能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预支条,但证据中没有这些预支条,单凭陈某乙、蒋某的说法不能定论,特别是目前证据材料中的预支条是书证材料,记录的时间和款项提取时间相符,书证的效力高于证人证言;2、关于林荣才有无侵占公司407万元,蒋某和林荣才的说法截然相反,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现金是被林荣才领取的,且预支条是蒋某出具,能够证明是蒋某向公司预支了款项;3、对蒋某出具的两张借条真实性、关联性存疑,若真是林荣才签的字,也只能证明林荣才和蒋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职务侵占无关。二、起诉书指控林荣才侵占公司资金16.5万元应定性为挪用资金。林荣才承认自己将本应支付监理方的款项指定出纳转账到其女儿账户,对于这笔款项,林荣才一直供述其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陈吉深的证言也证实林荣才曾通过电话与他协商,等资金宽裕后偿还这笔钱,故林荣才对该笔资金所实施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三、关于挪用公司资金103万元,林荣才承认是用于贷款周转,但这笔款项是蒋某向公司预支的,贷款出来后林荣才即把八十万元转回公司,另外二十三万元现金归还蒋某,其只是违规使用了这笔款项,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故辩护人认为林荣才只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资金数额为165000元。经审理查明:蒲岐镇北门街村等九个村委会于2001年联合成立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围垦开发、水产品养殖等。2011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林荣才担任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一、职务侵占罪部分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林荣才陆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资金结算规定,冒用施工方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围垦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蒋某的名义,伪造原始收款收据,指使出纳刘某或者自己用公司的银行网银,陆续将公司的资金共计407万元通过取现,或者转到自己本人、女儿林某甲、儿子林某乙及其他亲友的银行账户上,将该笔资金占为己有。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林荣才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原始收款收据,将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杭州亚太建设监理咨询公司2013年7月至12月的监理费16.5万元,转账至其女儿林某甲的账户,将该笔资金占为己有。2015年2月份,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成员单位发现公司有400多万元的巨额资金去向不明,委托乐清市宏正会计事务有限公司进行审核,被告人林荣才联系相关当事人蒋某、陈某甲(杭州亚太建设监理咨询公司项目总监)应付审查,掩盖自己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二、挪用资金罪部分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林荣才利用其作为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违规挪用了公司103万元到其本人的农业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其个人的经营性贷款,后于2013年8月16日在重新取得贷款后,归还公司80万元,至今仍有23万元未归还。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控告状,证实北门街村等九个村委会控告林荣才侵占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资产413.5万元。2.民事诉状、借条,证实蒋某起诉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偿还借款413.5万。两张借条内容分别为:“今由林荣才从2013年7月至14年12月2日陆续向蒋某借到人民币总计为一百五十万元正,每二个月归还叁拾万元正,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借款人为“林荣才”,另盖有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今由林荣才从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5日陆续向蒋某借到人民币总计为贰佰陆拾叁万伍仟元正,此款项二年内还清”。借款人为“林荣才”,落款时间为2014年11月8日,另盖有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公章。3.乐清市宏正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关于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财务收支的审核报告、乐清市宏正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委托单位提供会计资料交接清单,证实经乐清市宏正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审核,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会计账目存在的有关问题:第一、付工程预支款未附经有关工程监理人员审核的工程进度或达到一定工程量要支付的依据。只有经一人审批的收据、未见经手人、审核人等。付蒋某工程暂支款、借款以现金支付的有2013年1月25日至2015年1月5日共计291万元,其中已收回2013年2月2日15万元。以蒋某预支款名义的领款收据为凭证汇款,但账户名称和收据收款人不符有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9月7日、9月20日转到林荣才的账户上103万、25万、25万;2013年8月10日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转账到戈某农业银行账户上15万;2014年1月28日,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前后转账16.5万和53万到林荣才女儿林某甲账户;2014年11月8日,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转账13万到林某乙的账户上。其中2013年8月16日,103万的暂支款中有80万现金存回公司账户。上述几笔款项在当月与蒋某结算时,未体现已预支的工程款从当月应付的工程款内扣除掉的情形。而其他预支款则均相应的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第三、2014年11月8日网银汇款到林某乙账户的13万元,相对应的领款收据上无领款人。4.蒋某现金暂支款表格、收款收据、会计记账凭证、银行存款单、银行转账信息,证实收款收据上面都只有林荣才审核同意,领款人为蒋某(其中2014年11月8日无领款人签字)。经蒋某确认未收到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11月8日现金共计291万元;银行转账共计234万元(其中2013年6月25日归返15万元,2013年8月13日归还80万元)。监理咨询公司2013年7月至12月的监理费16.5万元,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已作账确认支出。5.林荣才申请生产经营贷款的相关材料、交易记录,证实林荣才为生产经营多次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其中一笔100万,借款日期2012年9月18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7月17日。另一笔借款金额为80万,借款日期为2013年8月14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8月13日。6.领款收据、借据各一份,证实蒋某提供领款收据和借据各一份,内容为“领款人林荣才今借到蒋某三十万元”,借款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和“林荣才向蒋某借款二十五万元”,借款时间为2015年2月17日。7.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材料,证实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荣才。8.合同协议书,浙江广州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围垦工程。9.全省旅馆住宿人员列表,证实林荣才于2015年3月11日入住诸暨大酒店。10.病历,证实陈秀林于2015年3月21日至4月5日在乐清市人民医院住院。11.会议纪要,证实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案发时间段董事长为林荣才。2012年6月20日董事会决议,工程签付权限:工程款超3万元以上,必须由董事会成员3人经手。12.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林荣才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13.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2月19日,林荣才被抓获归案。14.证人崔某甲的证言:其是东外村村委会主任。2015年2月11日到16日,股东共投入了290万到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但是农历2014年底出现了拖欠工资的情况,大家心里怀疑,就要求把公司的账拿出来算账,发现很多暂支款没有经手人签字,没有股东签字,只有法人代表林荣才签字就支出了。按公司规定3万以上资金必须有经手人、至少3个以上股东和法人代表签字才可以支付。林荣才一个人签字就动用公司资金,且资金用于什么地方他们都不清楚。公司将财务审计后,发现林荣才在担任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违反财经制度,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预付工程款的名义,先后于2013年7月17日、9月7日、9月20日将103万、25万、25万共计153万转到他个人农行账户,2014年11月8日,林荣才通过网银将一笔13万转到他儿子林某乙账户,2014年1月28日,林荣才通过网银将一笔53万汇入其女儿林某甲账户,2013年8月10日,林荣才将一笔15万汇入其朋友戈某的农行账户,林荣才从公司转走234万至今没有归还公司。除上述资金外,发现付工程预支款无依据,汇款账户名称与收据收款人不符,多计多付问题。林荣才为掩盖自己挪用、侵占资金的问题,找蒋某让他承认413.5万已付其工程款,由于蒋某没有收到413.5万元,蒋某要求林荣才将413.5万打成公司向其借款的借条,林荣才打2635000元和150万元的借条给蒋某,蒋某对林荣才不放心,要求林荣才把他们公司作为担保人,并盖了他们公司印章。后蒋某到诸暨法院起诉他们公司归还借款。由于林荣才的上述做法,造成他们公司413.5万元损失。15.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蒲岐围垦项目部的负责人,公司中标蒲岐镇围垦工程。2015年开始的施工还没有结算外,以前的工程款都是已经结算过了,大部分也都支付给了他们施工方,但也还是有400多万已经结算的工程款还欠他们。其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供的两份借条,内容分别是林荣才向其借了150万元和263.5万元,实际上是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欠其项目部的工程款。按正常程序和施工协议他们按期施工后,业主方和工程监理确认后,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要分批及时支付工程款给其项目部,但林荣才经常推脱说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集资款还没有收上来。有时候就会只支付部分的工程款给其,其余的就拖欠着。去年年底整个已经结算还没有给付的工程款累计有413.5万。2015年春节后,林荣才说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审计账目,叫其帮忙,让其补打了好几份暂支、预支工程款的收款收据,因为这个钱其没有拿到,其就要求他写借条,因为他文化水平低,其就写了借条内容,再由他签字确认,并且加盖了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说这个钱就是公司欠其的工程款,这个2014年11月8日的日期是他定的,金额2635000元,是其当天出具的暂支、预支工程款的收款收据的金额。当时是在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中打的。几天后,林荣才到诸暨找其,当时是他们两夫妻一起开车来的,住在宾馆中,林荣才叫其过去,说原来打的金额不够,让其回乐清继续补打一部分收款收据给他,他说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的账都要审计了。那天林荣才夫妻两人一起过来住在诸暨市香江大酒店或者是诸暨大酒店。四、五天后,其就去了林荣才办公室,按照林荣才的意思,逐张打了暂支、预支工程款的收款收据给林荣才,整个金额有150万,林荣才也在其的本子上的150万元的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时间写的是2014年12月5日,那天实际时间是2015年3月中下旬。结算工程的程序是其施工方逐月出具支付证书给工程监理方审核,监理签字后,再由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部人员核实后,交给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3名成员签字,其项目部按审批的支付证书上的工程款开好正式的工程发票给林荣才签名,都签好后,再由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部门支付工程款给施工方,这些有正式发票的工程款,一般都是直接打到其公司账户。施工的工程量是全额上报的,由监理方和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审核后扣除5%的保证金,按工程量的95%支付给他们施工方审核支付证书。2013年的时候,也会向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暂支部分工程款,但金额都不大,等下期支付证书审批好后,再由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扣回去相应的暂支款,但是这些正式的预支、暂支不多,都是其自己直接向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拿钱的。而后来林荣才叫其补打的那部分预支、暂支工程款,其都是没有经手的,钱也没有给其的。2013年7月17日,8月10日、9月7日、9月20日、2014年1月28日、11月8日,以其名义分别向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预支的工程款其没有经手过,这些收款收据都是林荣才2015年年初叫其补打的。其自己正式向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预支的工程款,都是其自己去办理的,钱自己拿过来或者转账到其个人账户或是公司账户,没有叫林荣才代领或者借给林荣才。因为他们要预支的时候,工程资金周转都已经很紧张了,不可能从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预支过来再借给林荣才。林荣才有向其借钱,其从来没有向林荣才借钱过,其借给他的钱都是通过自己个人账户转给林荣才,林荣才也出具了相应的借条。2015年年初补打给林荣才暂支、预支工程款的收款收据之前其不知道林荣才以其的名义向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暂支、预支工程款。只是在2015年3月份,林荣才说自己有些账交不出来,叫其帮忙补打了十几份暂支、预支工程款的收款收据给他。1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亚太建设监理咨询公司驻蒲岐镇南片围垦工程项目监理部的总监,在2012年5月份工程开工。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是工程质量、进度的监督管理,还有就是工程计量及工程费用的签证。工程量计量及工程费用的签证是指工程的施工单位按实际的施工量上报支付申请书,经他们监理部门核实后,进行签证,下发支付证书提交给业主方的工程部门审核,业主方工程部门审核后,交给他们公司的董事会会审签字,再由财务部门进行支付。施工单位的支付申请书,大部分都是逐月按期提交的,施工单位想早点拿到工程款,在施工期间,肯定是每个月都会按当月的工程量上报给他们监理部。但如果当月工程量很少的时候,比如工程费用只有几万元时,那也会有几个月合并一起上报给他们监理部。工程量大的月份,肯定都是逐月按期开具。按合同约定,他们监理部逐月开具监理费发票给业主方的工程部门,由他们签字认可后,直接转交给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林荣才,再由林荣才签字确认后交给财务部门,再由财务部门将监理费通过银行转账到他们杭州亚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监理费是每个月固定27500元,逐月支付。但实际上有时候经常有延期支付给他们,已经支付给他们的监理费,全部都是通过转账形式转到他们公司账户。2013年7月至12月共6个月165000元监理费,他们监理部已经出具正式的监理费发票给海涂开发有限公司了,但至今还未收到监理费,后来在2015年2、3月份,林荣才打电话叫其到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室,说有重要事情要当面与其商量,然后其就从杭州乘高铁到乐清,再到林荣才的办公室,林荣才就告诉其说,他们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马上要对整个已施工的工程量和已支付的工程费用进行审计,叫其帮一下忙,将整个工程的工程量和已支付的工程费用整理一下,然后还说到了这笔2013年7月至12月165000元的监理费,他说如果董事会成员或审计人员有问到这笔监理费是不是已经支付了,叫其帮忙回答一下,就说当时海涂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转错,转到其他账户了,后来这个钱通过其他账户已经转账还给他们监理公司了。然后林荣才应允其说,等审计好了以后,马上会将这笔监理费转账给他们。但后来林荣才还是没有将这笔监理费支付给他们。在2015年9月份,海涂开发有限公司开股东大会时,林荣才又跑到其边上与其私语,叫其再帮他一个忙,说如果董事会成员或其他股东问起这笔2013年7月至12月165000元监理费的事情时,就说这笔钱当时转错到其他人的账户了,后来那个人以现金形式还给其公司了,当时其没有答应林荣才,因为确实这个监理费还没有给他们,如果其说以现金方式收取了,那到时候就说不清楚了。其个人或公司与林荣才女儿林某甲没有经济往来,这笔165000监理费打到她的银行卡账号,其一直不清楚。17.证人刘某的证言:2011年其经林荣才介绍到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出纳。公司一开始有两个账户,后来按照林荣才的要求在农业银行又开了一个账户,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和暂支款有时候转到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账户,有时候转到蒋某个人账户,有时候部分也是现金支付。蒋某所述没有收到的暂支款明细,一共有525万元的收款收据都是林荣才拿给其入账的,蒋某出具的暂支工程款领款收据都有林荣才签字,然后其就按照林荣才吩咐,现金支付或转账给谁。有个别是蒋某自己拿暂支工程款领款收据来财务部直接办理。因为这些工程款预支、暂支都是支付证书未及时审批签名才造成的,所以等相应的支付证书经董事会签字确认后,财务部门会将这些预支、暂支的工程款抵扣回来,也有部分暂支、预支的工程款是蒋某直接将现金还给他们公司。至于用于抵扣支付证书的工程款,或是转给林荣才本人及亲友账户的,其都是听林荣才指示,林荣才说自己与蒋某说好了的。2013年7月17日上午,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转到林荣才个人账户上的103万是因为当时林荣才说自己在蒲岐农业银行有一笔100万贷款到期要还贷,说要用公司的钱去还一下,等银行放贷再还公司。但当时这笔钱怎么转给林荣才的其不记得了,可能农业银行账户的网上银行证书在林荣才手里,他自己直接转的。因其说自己做账需要凭证,林荣才后来交给其领款日期为7月17日的领款收据,所以林荣才签字确认的日期也是之后的7月21日,领款收据上没有写用途。几个星期后,林荣才有80万转账到其个人银行账户,说这个80万先还给公司,余下的23万他直接给蒋某。2013年9月7日、9月20日,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将两笔25万共50万元转到林荣才个人农业银行账户,这两笔都是林荣才拿由蒋某签名并经他审核的预支工程款收款收据给其,让其打到他卡上。2013年8月10日,从公司转到戈某账户的15万元也是林荣才拿蒋某签名并由他审核的预支工程款收款收据给其,并说这笔是蒋某还给他的钱。2014年1月28日,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将165000元和53万元转到林荣才女儿林某甲的账户,是林荣才拿过来给其看的,说自己已经和监理公司打过招呼,打到他女儿账户,53万元是林荣才拿着蒋某签名并由他审核的收款收据给其让其直接将钱汇到她女儿林某甲账户上。2014年11月8日,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有13万元转到林荣才儿子林某乙的账户上,当时林荣才说蒋某欠他钱,然后他就拿着蒋某的签名并由他审核的收款收据给其。因为是林荣才审批过的,所以其没有注意到领款收据上没有收款人签名。其听说过公司3万元以上的大额支付,都需要包括董事长在内的3个董事会成员签字。但林荣才告诉其,说工程款范围内的暂支款由他一个人签字审批就可以了。因为这些都是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事情,他们财务人员都没有参加的,所以林荣才这么说,他们财务部门就按他说的做了。1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其是公司会计。2013年7月17日上午,公司103万转到林荣才个人账户的事情,其是做账时发现的,当时其对刘某说公司的钱不能直接转给个人账户,但是据刘某说是林荣才直接从公司的农业银行账户中通过网银直接转账到他自己个人账户的,其也跟林荣才说了不能直接转个人账户,他说知道了,但没有解释。2015年3月份,公司的账拿出审计,林荣才打电话给其叫其去公司一下。其到了公司后,林荣才拿出了一叠有蒋某签名的领款收据给其,叫其按时间逐份将原来的领款收据替换出来。其看这些拿来替换的领款收据内容都是一样的,但是蒋某的签名写法不一样。替换下来老的领款收据林荣才就直接拿走了。具体时间应该是2015年3月下旬的某天上午,因为当时其父亲陈某丁生病住在乐清市人民医院,所以处理完事情其就回医院了。19.证人随某的证言:其是围垦工程的施工管理。主要是做月支付证书的审核,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管理,然后就是代表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与工程施工方和监理方就工程的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向董事会汇报工程施工事项。支付证书是按当月施工的工程量上报给工程的监理方审核,审核后交给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部审核,再交给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三名以上成员确认方可支付,都是审批好,施工单位会按照支付证书上的工程款金额开相应的正式施工发票到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门,然后财务部门凭已审批好的支付证书和施工单位的施工发票进行工程款支付。支付证书必须三名董事会成员签名确认的制度是2012年6月份的董事会上开会后决定的,公司会议记录都有。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一共付出了多少工程款,以财务部门的数据为准。经监理部门审核的支付证书上记载的工程款金额,有5171万元。2015年的工程支付证书,有部分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还没有签字确认。20.证人林某甲的证言:其和蒋某、杭州亚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2014年1月28日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有165000元和53万元转到其个人账户上,是其父亲林荣才借用其的账户过一下钱,其将网银证书密码告诉了其大哥林某乙,由他帮其父亲转账。其也是最近才知道家里经济状况很糟糕。以前其只知道,其自己积蓄的工资都被其父亲拿走贴到家里去了。只听父母说起来时被二哥林某乙东做生意亏了好多,然后这几年其父亲他自己的费用也很大,所以家里的经济就比较糟糕。21.证人林某乙东的证言,其于2009年在鸣阳路开了家铁板烧店,2012年年中生意不好就没开了,2013年年终重新在双雁路开店,2014年年初又关闭了。其知道目前家里是有亏空的,但具体的亏空金额其不知道,其开店的钱都是家里给的,但是父母没有说资金来源。22.证人戈某的证言:其和乐清市蒲岐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蒋某之间不存在经济往来。其和林荣才之间有经济往来,平时他经常有向其借款的,到目前为止,大部分都已经结清了,可能还欠其一二万元。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0日汇到其账户的15万元,是林荣才还给其的钱,具体当时他帮谁借没有跟其说过。23.证人张某的证言:目前家里亏空比较大,整个亏空4、5百万元,主要是欠银行贷款120万元,欠亲戚朋友七、八十万元,还有林荣才欠他朋友二三百万元。2015年3月份其和林荣才一起去诸暨,是林荣才自己开车上去的,到诸暨后,住在蒋某安排的一家酒店中,然后第二天早上,蒋某到酒店房间中,当时林荣才说他与蒋某有点事情要说一下,叫其出去一下,然后他们两个人就在房间中大概谈了十几分钟,他们谈什么事其不知道,也没问。24.证人藏某、李某、崔某乙的证言,证实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是蒲歧北片海涂共有9个村一起出资成立的,主要业务是村民投入资金用于滩涂填方,后来又增加到11个村,每个村派个干部担任公司股东,从11个人中选出5个人的董事会。2011年5月份,林荣才担任董事长,并由其出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20日时,他们董事会专门开过会议,工程款超过3万以上必须由董事会成员3人经手。工程款支付是施工方出具支付证书,监理方签字,再由公司的工程部人员核实后,交给董事会3名成员签字,然后由财务部门支付工程款给施工方。没有对预支工程款的特别规定,没有说在工程款总额范围内,可以预先支部分工程款的说法。刚开始,有一笔小额的暂支款给蒋某,当时蒋某说没有钱发工资,他们董事会成员也有3人签字,也就是说也按3万元以上资金支出的规定来执行的。都是按照正常的审批程序走。2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提供的2011年3月27日、4月3日、6月4日、6月7日、9月24日及2012年10月9日的双委会议记录,均是林荣才本人亲笔签名。26.被告人林荣才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7月17日,其将一笔103万元的款项临时从公司中挪用还自己的贷款了,但挪用之前与蒋某打过招呼,蒋某开了一张103万元的预支工程款的收款收据给其,该收款收据用途栏是空白的,没有写预支款,是因为其与蒋某是口头约定的。汇款在7月17日而其在领款收据上签同意支付日期是7月21日,可能是汇款后由其补签的,也可能是自己签错了时间,领款收据不是7月21日才交给财务人员的。当时其也出具了103万元的借条给蒋某。后来银行只发放了80万元,其于2013年8月16日将该80万元归还公司。其余23万元,其是现金直接给了蒋某,蒋某收到23万元后将借条还给其,其就把借条撕掉了。2014年1月28日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汇到其女儿林某甲账户上的165000元钱大概是财务人员弄错了,也以为是蒋某还给其的钱,后来该钱其已经直接还给监理公司了。蒋某还给其的钱不汇到其账户上而汇到其女儿林某甲账户上,是因为蒋某自己要求财务人员将还其的钱转账到其女儿银行账户上的。2014年11月8日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将13万元转到其儿子账户上,该钱是之前蒋某急用钱发工资,其从儿子林某乙那边转了13万给蒋某。后蒋某向公司预支13万元,还给其儿子林某乙,由公司将该款直接汇给其儿子林某乙。林某乙的卡号是谁告诉财务人员的其记不清了,可能是其告诉财务人员的,也可能是蒋某告诉财务人员的。蒋某预支13万元的收款收据领款人栏没有蒋某的签名,该情况其和出纳刘某、会计陈某乙都有责任。2013年8月10日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转账给戈某15万元,是之前其向戈某借了15万元给蒋某,蒋某还的钱。除了公司汇给其账户上的103万元是其向蒋某借的钱,公司汇到其个人账户及其儿子、女儿、戈某账户上的钱都是蒋某还给其的借款。其借给蒋某的钱没有通过银行转账,全部都是现金交给蒋某的。2014年12月10日和11日,蒋某转给其农行账号20万元和9万元,2014年12月26日转给其2万元,2015年2月15日转给其15万元,2015年2月17日转给其10万元,是其和蒋某正常的经济往来,但蒋某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11日30万元,2015年2月17日25万元的借条不是其本人出具的,也不是上述款项对应的借条。蒋某提供的2014年12月5日150万元、2014年11月8日263.5万元借据上的借款人栏上的“林荣才”签名也不是其本人签名的,公司章也不是其盖的。公司的章有时放在其这里保管,有时放在财务、会计、工程科等处使用。在已施工的工程款额度内,工程暂支款本来就是其一个人签字就可以支付的。其没有叫蒋某补打领款收据,也没有叫会计陈某乙调换领款收据。27.笔迹检验鉴定书,证实蒋某提供的时间分别为2014年12月11日、2015年2月17日、2014年12月5日、2014年11月8日的借条上的“林荣才”签名与林荣才本人书写的样本是同一人所写。28.手印检验报告,证实蒋某提供的2015年2月17日借条上的手印与林荣才右手食指捺印样本系同一人所留。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荣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荣才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林荣才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荣才没有侵占单位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查,证人蒋某、陈某乙、刘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乐清市宏正会计事务有限公司的审核报告、会计资料交接清单,蒋某确认的未收到款项的领款收据、记账凭证、银行转账记录,两份共计413.5万的借条、笔迹检验鉴定书、宾馆住宿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林荣才陆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资金结算规定,以蒋某的名义伪造原始收款收据,陆续将公司的资金共计407万元通过取现或者转到自己、女儿林某甲、儿子林某乙及其他人员的银行账户上。同时于2014年1月28日将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杭州亚太建设监理咨询公司2013年7月至12月的监理费16.5万元,转账至其女儿林某甲的账户,并已入公司账。之后被告人林荣才为应付账务核查,联系相关当事人蒋某、陈某甲,掩盖自己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有关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第二节事实指控其挪用103万元有异议,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经查,证人刘某的证言、领款收据、银行转账记录、林荣才贷款材料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林荣才违规挪用了公司103万元到其本人的农业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其个人的经营性贷款,事后林荣才提供领款收据给刘某入账。因挪用的资金用于归还其个人的经营性贷款,属于营利活动,故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荣才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林荣才退赔赃款446.5万元,返还给被害单位乐清市蒲岐海涂开发有限公司。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晓峰人民陪审员  林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彩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古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