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商丘天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天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622号申请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14989714-3。法定代表人纪殿友,总裁。被执行人商丘天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杨士聚,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天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6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笃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