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贾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民终2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一审时马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时贾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关于15万元售房款部分认定事���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民终22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佘朝霞审判员 朱晓非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