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侯卫东与郝文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卫东,郝文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侯卫东,男,42岁,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郝文魁,男,41岁,汉族,现住五原县.申请执行人侯卫东与被执行人郝文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卫东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内0821执312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五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郝吉民审判员 王 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奋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