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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占国、何玉岗与王东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国,何玉岗,王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787号申请执行人杨占国,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何玉岗,男,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王东清,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杨占国、何玉岗与王东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022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东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占国、何玉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给申请人偿还100000元,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6)内0626执78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达成和解协议期间,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思 双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