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法执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毛鹏波与施家雄、王丽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鹏波,施家雄,王丽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738号申请执行人:毛鹏波,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施家雄,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王丽翠,女,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毛鹏波与被执行人施家雄、王丽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五法黑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7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 行 长  卞爱民执 行 员  柴 霖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