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山花与黄书海、赣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章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山花,黄书海,赣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章贡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4369号原告:胡山花,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乾隆,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书海,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赣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章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6号越秀花苑逸秀轩5栋31#、32#、33#店面及写字楼。负责人:沈锦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27701781J。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秀江,男,系该公司员工,1987年10月20日出生,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财姣,女,系该公司员工,1972年8月2日出生,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芳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徐如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新,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胡山花诉被告黄书海、赣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章贡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胡山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山花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刘芳梅审判员 吴 璇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