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军,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军,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刘兵,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申请执行人杨海军与被执行人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海军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内0821执302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五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郝吉民审判员 王 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