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4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高某甲、孙某等与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孙某,高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248号原告高某甲,男,1938年6月18日出生。原告孙某,女,1942年6月6日出生。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殿领,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高某乙,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长子。原告高某甲、孙某诉被告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甲、孙某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甲、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澍 关注公众号“”